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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农业、农村政策,研究拟订全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生产计划、农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金融保险及农业财政补贴政策建议。执行农业和农业经济法律法规,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参与拟订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扶持和服务。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参与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负责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执行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规、规章、制度和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组织实施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市境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执行相关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引进、推广应用农业高新技术、新成果。负责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参与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贯彻执行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负责远洋渔业管理。依法行使渔政、渔港和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权。
(十三)组织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外来物种的管理。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电话:0317-2176667 2176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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